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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该计征契税吗

时间:2023-05-25 00:13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作为计征契税的依据,一直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议的热点问题,纵然在税务机关内部,也是争议不停。认为应该计征契税的主要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的划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钱为蒙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钱为成交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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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作为计征契税的依据,一直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议的热点问题,纵然在税务机关内部,也是争议不停。认为应该计征契税的主要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的划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钱为蒙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钱为成交价钱。成交价钱包罗土地出让金、土地赔偿费、安置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拆迁赔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蒙受者应支付的钱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钱,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钱,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种种赔偿用度应包罗在内。

2、《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划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钱为蒙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法式蒙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阻挡者则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划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划定,条例所称成交价钱,是指土地、衡宇权属转移条约确定的价钱。包罗蒙受者应交付的钱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为契税最基础的法例,其他任何划定不能与之相冲突。

2、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都会总体计划要求,为筹集都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用度,在报批报建环节按建设项目的计划修建面积征收,与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钱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项目开发历程中的支出,不属于土地价款的组成部门,与契税的计税价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作为计征契税的依据。

实际事情中,各地的执行口径也纷歧致。好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2]306号)划定,建设单元和小我私家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都会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质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产业与行为税处关于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行便函〔2017〕14号)指出,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修建面积向建委缴纳的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用度,该用度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金典财税认为,都会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该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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